芦溪县法院网讯 芦溪县人民法院2012年6月7日审结一起已过六旬的老年夫妇离婚纠纷案,法院判决原告何某(女)与被告张某不准予离婚。 1979年原告何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同年8月18日在芦溪县芦溪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三女,现均已成年。原、被告结婚三十余年,双方经常为生活柴盐油米而争吵,并且原、被告都猜忌对方有存私房钱和不会当家理财。特别到近年来,原、被告都猜忌对方有外遇,双方无共同语言,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原告何某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该院认为,原、被告经较长时间恋爱登记结婚,且婚姻已持续三十多年,并生育一子三女,感情基础较好。在共同生活中,双方为生活琐事有过争吵,并且起诉时双方有隔阂,对夫妻感情有所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近年老年人夫妻离婚案逐年上升,特别是空巢老人的感情生活由于成年子女对父母缺乏关心,老夫妻之间缺乏沟通,导致老年人夫妻感情淡化、甚至家庭破裂。建议老年人夫妻之间应加强沟通,更要善于经营自己的婚姻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