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法院网讯 芦溪县人民法院2012年6月7日审结一起由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院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赔偿张某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101442元,李某赔偿张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639元。 2011年2月14日晚8时许,张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由瑞泉村往芦溪县方向行驶,途经320国道芦溪东阳村路段时,与李某驾驶的小车相撞,致使张某身体多处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送往芦溪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8月4日出院。经芦溪县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的人身损害程度为伤残十级。李某驾驶的小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后来双方因赔偿发生纠纷,张某遂提起诉讼。
该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各方按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被告双方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被告李某说,感谢法院的公正裁决,购买交强险是件利己利民利国家的好事。法官提醒各位车主要积极购买交强险,特别在当前形势下,两轮摩托车车辆增多,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增大。车主购买交强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确保当事人双方合法的权益,还可以确保社会的安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