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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法则”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

作者:芦溪县人民法院 易新华  发布时间:2009-10-14 14:39:19


    民事纠纷错宗复杂,当事人在自行间难以处理往往会找政府和诉之法院要求解决。针对起诉立案的民事纠纷,承办法官主要是视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最后裁定,也可以这样说——证据定输赢。

    然而,在客观实践中,由于当事人文化、法律知识及证据意识缺乏,往往所提交的证据要么事实模糊,要么概念不清,让法官无从认定,能调解的案件尚可,遇上确须判决的则犯难,这时,“经验法则”便可助一背之力。

“经验法则”是法官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摸索掌握的经验并逐步积累起来的规则,将此规则结合证据进行逻辑性推理,运用到审判中,不但能使法官从证据困惑中解放出来,而且所审结的案件较为合理。

    试举两例。2008年6月,我们受理了刘某(女)诉易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刘某提交了住院证明,医疗费11000元票据以及邻居见证纠纷证明。易某没有证据。对刘某的前两证据无可否认。但邻居所见的打人证明极其含糊,仅证明双方揪扯,刘某跌入地面,造成骨折送医院。在审理中,易某反映“我在刘某网吧上网,刘某不准,推我出去,当出门走了二十多米时,刘某骂我无钱上网,不让你娘老子去买X,于是我气头上我返回论理,在揪址中,因刘某穿高跟鞋,是自己未站稳,跌入地面,摔伤的。”刘某也承认骂人一事,也承认是穿高跟鞋。同时我们看到刘某人高马大,年纪才30多岁,而易某才15岁,1.4米左右,论高大和力气不是刘某的对手,不是鞋跟挂扯地面,按常理易某难以推倒刘某的,经验告诉我们,纠纷不全是易某,造成刘某骨伤与刘某本身的行为有很大关系,于是我们说服双方,达成各负责任50%,易某支付赔偿费6000元结案。又如袁某诉林某离婚案,袁某在广东打工已近13年,有9年没有回家,林一直在家务农,去年2月患腰骨病,行动又不便,袁无电话安慰,更未寄钱回家。在审理中,袁坚持称感情破裂,而林却提出经本村人证实袁在广东跟了一男人,有了新家,如果离婚,袁须给他治疗费3万元,要不然就住到政府去。袁却不答应。当承办法官要求袁告知真实住地时,袁坚称是隐私,拒不告知。法官推理,如果没有第三者,住址为什么不能公开?她担心的是法官深入调查,凭经验法则,我们认为袁独自在外13年,有不可告人的隐情,造成夫妻感情不和也是袁某长期不归主要责任在袁某,于是判决其不准离婚,袁未上诉。

    经验法则是靠平时调查和积累,它不是书本上的条条有章可遁。在双方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证据不明的情况使用他,能有效地解决问题,特别能促进调解。以上述袁案为例,袁外出时林某相送上车,作为30多岁的女人,为什么9年不回家?如果无外遇为什么怕告知住址?目前论感情他们是没有了,然而一旦判离,我们推测要么被告怪法院不调查,要么上访找政府,要么自杀,引发的后果不堪设想。

    经验法则触及事物的本来面貌,真象存在事实之中,看准了,虽证据不明,也能揭示真实,因此,民事审判人员应该很好地掌握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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