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法院网讯 被告人何某因被人逼债,竟想去租一辆车子去当铺典当,用所得的钱还债。2012年6月13日,一起诈骗案在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自称对法律一窍不通的何某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12年3月底的一天,何某从刘某处租来一辆赣J35916银白色海马轿车,4月3日下午,何某将该海马轿车以2.2万元的价格抵押在宜春市某寄卖行。几天后,赣J35916银白色海马轿车车主要求何某还车,于是何某来到寄卖行,说好先将赣J35916轿车开走,几天后再开另外一辆轿车过来进行抵押。经寄卖行同意后,何某将赣J35916银白色海马轿车从寄卖行开出,并将此车还给了车主。2012年4月6日上午,何某到芦溪镇更田村找到被害人阳某,将其赣J33418黑色海马轿车租走,将该车开到宜春市某寄卖行,以2.2万元的价格抵押在那里。经鉴定,赣J33418黑色海马轿车的价值为59032元。案发后,何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阳某经济损失3万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的汽车进行抵押,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何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其家属能主动替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通过其所在基层组织调查评估,证实其平时表现较好,符合适用非监禁刑的社会条件。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