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法院网讯 被告人易某本是个勤奋、老实的农村妇女,因清除自留地中的茅草却不慎将山林烧毁。2012年6月18日,一起失火案件在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易某一审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2年3月26日上午11时许,易某在银河镇墨溪村自家房屋旁的菜土锄茅草,并用自带的打火机点燃茅草,因麻痹大意,大火烧至附近林地引起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62.7亩,折合4.18公顷,造成经济损失为32300.5元。
该院认为,易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森林火灾,致使过火有林地面积62.7亩,折合4.18公顷,造成经济损失为32300.5元,危害了公共安全并使他人财物遭受较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