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法院网讯 “幸好法官帮我们消除了误会!……今后我们要加强沟通,争取更多合作的机会。”2012年6月19日,原告长沙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某向芦溪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后,紧紧地握住被告中铁集团下属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某的手说。 2011年3月11日,原告长沙某公司与被告中铁集团下属某公司签订了《PHC管桩买卖合同》,原告长沙某公司于6月7日供货完毕。2012年1月21日,由于原告长沙某公司的工作人员粗心大意,误将另一家公司的应收账款对账单邮寄送达给被告中铁集团下属某公司。被告中铁集团下属某公司收到上述对账单后多次与原告电话联系要求对账,但因恰逢春节法定假期致使双方无法联系。原告认为其向被告送达的对账单准确无误,被告中铁集团下属某公司拒不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于5月4日起诉至芦溪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53461元及计算至付清货款日止的违约金等。
承办法官认真分析了案情,了解本案系一场误会所引起,确定了从双方关系着手以调为先的办案方案。刚开始调解时,双方因误会太深而情绪非常激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不厌其烦的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把调解贯穿于诉讼整个过程,劝导双方以和为贵,以维护企业形象为重。通过承办法官一遍又一遍地辩法析理,当事人双方终于被承办法官真心化解纠纷的执着精神所感动,承办法官也找到了调解的切入点。
最终因原告长沙某公司工作人员失误所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得到了妥善解决。于是,便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