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法院网讯 年近六旬老翁吕某与女子王某保持着男女关系,但王某却同时与李某同居,并居住在李某家中,李某极力反对王某与吕某来往,一日,情敌相见,分外眼红,双方大打出手,李某被吕某打成轻伤甲级。2012年7月9日,该起案件在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5月7日下午4时许,吕某受王某所托,买了菜和当归精等东西送至李某家中,当吕某送完东西后骑摩托车准备离开时,恰巧在李某家门前的巷子中撞见李某,此时李某十分气愤,朝吕某的摩托车后备箱拍了一下,吕某从车上下来后,上前与李某发生口角,李某从家中拿出一把菜刀朝吕某乱挥,吕某一直忍让并退至摩托车处,此时王某从家中出来看见后,立即上前搂住李某,在冲突中,李某为摆脱王某,手中的菜刀在挥舞中划伤了吕某的左脚脚踝处和额头,吕某十分恼火,就从摩托车后备箱里拿出一把“U”锁,趁李某弯腰摆脱王某之机,朝李某背部左边击打了一下,随后驾车逃离了现场。经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
该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因矛盾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李某轻伤甲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