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法院网讯 员工因合同期满被辞退,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2012年7月16日,一起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件在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该院判决原告芦溪某公司应支付被告刘某经济补偿金9154元。 2005年6月23日,刘某开始在芦溪县某公司工作。2011年1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12月25日,刘某申请离职。次年1月25日,因合同期满,刘某被芦溪县某公司辞退。后双方因补偿发生纠纷,刘某向芦溪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芦溪县某公司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不予承担经济补偿金。
该院认为,经济补偿金为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月工资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原、被告约定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原告提出与被告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故原告应按法律规定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