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法院网讯 7月9日,原告唐某某因被告某工程局拖欠其建设工程款20万元,原告贾某某因被告某工程局拖欠其货款50余万元分别向芦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二原告均是外省人,且被拖欠款项数额巨大,缴纳诉讼费存在困难,该院考虑到二原告的实际情况,作出了同意缓交诉讼费、先予立案的决定。案件承办法官通过查阅案件材料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发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当事人存在长期的业务往来,关系一直较好,且对诉讼标的均无争议,只是由于被告的上级单位对应支付原告的款项不予重视、不及时处理才一直拖欠。 根据这一情况,主审法官当即立断,于立案当天依职权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存款,从而使得被告资金运转发生困难,引起了其上级单位的充分重视。为此被告方多次找到主审法官表示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请求法院对其银行账户予以解冻。看到被告方态度的转变,主审法官乘热打铁,在受理案件第三天后,即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最终促成两案的当事人均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