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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资款汇入村长账户 村委换届后仍需偿还

作者:芦溪县人民法院 昌 伟  发布时间:2012-07-23 09:14:20


    芦溪县法院网讯 垫资款汇入了村长的个人账户,但协议未实际履行,村委会换届后仍需承担偿还责任。2012年7月19日,一起合同纠纷案在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该院判决被告杨某、某村委会连带偿还原告黎某20万元。

    被告杨某于2008年10月前担任某村委会主任,后因换届而卸任了该职务。2007年黎某便与该村委会合作投资,黎某于2007年上半年分3次共汇11万元到杨某的个人账户。后黎某与该村委会于2007年4月签订《垫资征用土地协议书》,杨某与两名村委会委员在协议上签字。后黎某又汇9万元到杨某个人账户。2011年6月,阳某向黎某出具20万元的借条一张。后协议未实际履行,双方发生纠纷,黎某遂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在于杨某、某村委会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黎某与村委会合作投资并签订协议,其汇款20万元是基于与村委会的约定所履行的垫资义务。该款汇入了时任村委会主任杨某的个人账户,杨某收到该款之后,应按约定将该款单独建立账户,但其未单独建账,也未以村委会名义出具收款凭证,系杨某代表村委会对黎某构成违约。虽然杨某在卸任村委会主任后出具借条,但并不影响黎某已按约定向村委会履行了垫资义务的事实,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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