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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溪法院试行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

作者:芦溪县人民法院 单纬  发布时间:2009-10-19 14:50:30




图为:芦溪县检察院黎建萍副检察长(中右)在认真听取案件主审人阐述合议庭意见分歧及理由。




图为院长林圣国(右一)对案件发表意见时,黎建萍副检察长认真听取并做好记录。


    10月16日,芦溪县人民法院审委会会议室内正在进行例行案件讨论,与以往审委会会议全是法院内部人员参加不同,这次会议多了三位特殊的“客人”——芦溪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黎建萍一行三人应邀列席此次会议。

    会上,黎建萍三人参与了案件的讨论,并阐述了公诉机关的有关意见。会议最后,黎建萍说:“通过列席今天的会议,我们代表检察院阐述了这几个案件有关意见,供审委会参考,我们尊重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相信法院会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今年8月,芦溪县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若干规定(试行)》),对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做法作了硬性规定。

    该《若干规定》适用于刑事案件,明确了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必须通知检察长列席的五类刑事案件,分别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根据检察建议再审的案件;合议庭提出无罪判决意见的案件;合议庭评议意见存在重大分歧,或合议庭意见与公诉意见存在重大分歧,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可能判决无罪或改变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并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检察长列席的其它案件。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有权代表检察院对案件的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量刑建议发表意见,供审委会参考,有权对审委会的工作程序和其它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并视具体情形当场或事后提出监督意见。

    这是该项制度确定以来,芦溪县法检两院首次依规定试行这一制度,会议基本实现了交流意见,监督司法,共同确保案件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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