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法院网讯 2012年8月1日,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复婚后再次离婚案。原告施某(女)与被告易某复婚后为了共同财产归属,再次产生不可调和的纠纷,鉴于双方都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对两个婚生女儿分别由原、被告抚养成年;易某补偿施某一万元。 1998年原、被告通过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女儿。但婚后夫妻在家庭生活中时常发生纠纷,2009年2月10日双方协议离婚,易某离婚后在芦溪县城购买了两室两厅银行按揭贷款住房一套,并于当年装修。双方离婚后,原、被告在亲戚朋友的劝说下以及考虑小孩的成长,双方于2010年4月12日又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共同偿还房贷等各种债务。同时双方购买了一辆二手货车跑运输,原告也在芦溪县城租店面做生意,共同经营家庭生活。由于双方的生意经营不善,家庭生活拮据,双方开始发生纠纷,发展到后来双方争夺家庭的财产及房产。2012年4月双方开始分居。2012年6月底施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较长时间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并生育了两个女儿,感情基础较好。因双方 性格不合曾协议离婚,对夫妻感情有所影响。复婚后不久双方产生纠纷,原告请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对于女儿的抚养,按双方协议时较为妥当。复婚后双方曾共同偿还一定数量的房贷,被告应给予原告适当的补偿。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