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法院网讯 患者住院期间,医院未尽充分注意义务,存在漏诊,理应赔偿患者损失。2012年8月7日,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在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该院判决被告芦溪某医院赔偿原告张某113584元。 2011年5月,张某因咳嗽、咳痰、纳差一个月入芦溪某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9天。住院当日经检查,肌酐指数为240 mmol/L。诊断为肺部感染、高血脂症、高血压3级、胆囊结石。医嘱为防受凉、建议胃镜检查或经上级医院诊治。2011年6月,张某因颜面及双下肢浮肿20余天,加重5天入湘雅萍矿合作医院治疗。经检查,张某肌酐指数为1097.7mmol/L,系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并开始进行血透治疗。原、被告因此发生纠纷,张某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其为一级伤残,医院过错参与度为25%。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芦溪某医院申请重新鉴定,结论为医疗过错参与度5%。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住院当日经检查,肌酐指数为240 mmol/L(正常值为44—135mmol/L),而肌酐指数在186—442 mmol/L之间属慢性肾衰竭,说明张某肾脏受损在入住院治疗时已存在。但芦溪某医院诊断张某为肺部感染、高血脂症、高血压病、胆囊结石,医嘱建议胃镜检查或经上一级医院诊治,均未告知其患有肾脏疾病或需对肾脏进行检查,显然未尽充分注意义务,有漏诊行为。虽然本案两份鉴定结论对医疗过错参与度鉴定不一致,但医疗过失参与度并不是民事赔偿的责任比例,被告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根据其过错程度以及原告受损的情况予以综合考量。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应承担原告15%的损失为宜,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