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法院网讯 李某将自己购买的废旧土铳枪管改装后在自家屋后的树下打野鸟,致使两女童受伤。2012年8月13日,芦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被告人李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2011年11月的一天,李某从一收购部中购买了一支带有扳机的废旧土铳枪管。回家后,李某在土铳上安装自行制造的木质枪托并从街上购买钢珠作为子弹,从他人处弄得硝作为火药。2012年4月21日中午,李某在自家屋后的树下用土铳打野鸟时致两女童受伤,伤情均为轻微伤丙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其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