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法院网讯 在村级换届选举中,赵某因不满王某不选其为村委委员而怀恨在心,将王某砍成轻伤乙级。2012年8月13芦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被告人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3日,在芦溪县南坑镇某级换届选举中,因被害人王某不选被告人赵某为村委委员,并说谁选赵某谁就是傻子,赵某对此怀恨在心。当日下午4时30分许,赵某与一矮个子男青年袁某找到正在下象棋的王某,袁某将下棋的桌子踢翻后,赵某与袁某口头上理论一阵后便用拳打王某,王被打后到自己的小车上拿出一把带套筒的铁管刀在赵某面前挥舞,赵某见状亦到自己的小车上拿出一把砍刀与王某对峙。在此过程中,赵某持刀将王某的右手手背砍伤,赵某见状便停住了手。王某被砍后持铁管刀去追砍赵某,并用铁管刀砸赵某小车的挡风玻璃,致铁管刀刀柄折断,刀柄折断后王某捡起赵某扔在地上的砍刀去追甘亚雄,但被旁人劝开。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伤情为轻伤乙级。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被害人轻伤乙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王某在起因上有一定过错,可相应减轻被告人的罪责。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