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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共同伤害他人 法院判决其父母连带赔偿

作者:刘建  发布时间:2012-08-16 14:43:56


    芦溪县法院网讯 近日,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共同致人受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被告黄某、肖某、周某、吴某、林某的父母被判决对原告何某各项损失47843.16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2010年5月17日,易某与原告何某在网吧玩耍,易某向被告黄某索要香烟未果,双方为此发生口角、打斗。当晚8时许,被告黄某先后叫来辛某、肖某、林某、吴某、周某对易某及原告何某进行报复,造成原告何某腿骨骨折等多处受伤,经过鉴定为轻伤甲级。原告何某在伤愈出院后进行了伤残鉴定,其结果为九级伤残。因辛某在事发时已年满16周岁,故辛某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原告进行了赔偿。后来原告何某在与五被告的父母多次就民事赔偿事宜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等共计241078.5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在事发时均存在主观过错,原告自行承担其损失的10%,被告黄某承担30%即27619.92元,辛某承担20%即18413.28元,被告林某承担20%即18413.28元,被告肖某承担10%即9206.64元,被告吴某、周某各承担5%即4603.32元,被告先行支付的部分费用应当从中予以扣除。因辛某与五被告系共同故意侵害原告,故由辛某与五被告对原告损失的90%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被告在诉讼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尚无独立的财产和经济能力承担民事责任,故对其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由五被告的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基于以上理由,芦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编辑: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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