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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辩法析理促和解 外地民工获赔后撤诉

作者:刘建  发布时间:2012-08-20 16:23:33


    芦溪县法院网讯 法院网讯 8月20日,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切实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当事人的称赞。  

    2012年7月7日,一位佝偻着身躯、操外地口音的男子来到芦溪县人民法院。原来这位原告尹某系江苏省东海县人,是在被告中铁集团下属某公司承建的沪昆高铁江西站前工程HKJX-8标三工区务工的民工。2011年5月14日晚,原告尹某在被告承建的工地上工作时,由于被告未采取适当的安全保护措施致使原告尹某坠入20多米深的桩基洞子里。事故发生后,原告尹某即被送至医院抢救治疗,虽经治疗,但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了八级伤残的严重后果。被告在支付了原告尹某的医疗费后,对原告不闻不问。原告尹某因脊椎上有内固定器固定,行动不便,无法工作,多次要求被告赔偿其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误工费等, 但被告推托责任。万般无奈之下,尹某遂于2012年8月7日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15684元。

    芦溪县人民法院受理后,立即通知被告到庭应诉。原告尹某考虑到自己作为一个受伤的外地民工肯定是拖不起的,案件越快处理对原告越有利,因而向承办法官表达了与被告和解的意愿。基于上述考虑,承办法官多次找到被告项目部的负责人席某及原告尹某,引导两人通过互联网查找类似的民事案例,并向两人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经过承办法官一遍又一遍地辩法析理,原、被告双方终于被承办法官真心化解纠纷的执着精神所感动,被告中铁集团下属某公司与原告尹某终于达成庭外和解。8月20日,原告尹某在被告中铁集团下属某公司支付了各项费用共计63000元后,向芦溪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至此,一起扯皮一年多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圆满审结。

编辑: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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