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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图省事焊接过程出意外 焊工无资质二被告被判担责

作者: 刘伟华  发布时间:2012-08-20 17:19:25


   芦溪县法院网讯  某水泥公司因图省事,将钢架棚焊接交给无相关资质的何某个人完成,不料焊接的何某等人因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致使何某雇用的民工袁某从近3米高的横梁上掉落并受伤。近日,芦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水泥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还应向原告袁某支付89211.58元;被告何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还应向原告袁某支付53141.06元。

    2011年8月下旬,被告某水泥公司将八个大小不等的钢架棚交由何某焊接,并要求尽快完成。何某因一人不能及时完工,通过朱某叫原告等人去做工,并约定由何某支付给袁某等人的工资为160元/天。2011年9月10日上午10时左右,在焊接钢架棚时,原告站在一根横梁上焊接钢架棚的钢架,由于钢架中有一根支杆偏斜了一点,原告用手去校正,不想这根支杆突然断裂,致原告重心偏离从所站的横梁上跌落到地面,造成原告腰椎体压缩性骨折,右足跟骨骨折,右足距骨、舟状骨骨折,右侧踝骨骨折,左踝骨骨折。原告受伤后,经住院治疗,2012年2月15日经萍乡芦溪法医学司法鉴定所人体损伤分级评定为伤残八级,误工日评定为200日,后期治疗费8000元。因三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住院护理费1495元,营养费240元,伤残赔偿金104970元,后期治疗费8000元,误工费189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交通费60元,鉴定费600元,共计150005元(未含医疗费),并依法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执焦点在于:1、被告何某与原告袁某是否为雇佣关系;2、原告袁某的赔偿标准能否适用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3、被告某水泥公司与被告何某是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原告袁某在某水泥厂焊接钢架棚期间,是在被告何某授权和指示范围内从事劳务活动,并由何某按约定的160元/天的工资标准向原告支付报酬,符合我国法律关于雇佣关系的规定,被告何某与原告袁某之间应为雇佣关系。原告一家虽为农村户口,但自2008年在芦溪县宣风镇万寿街居委会从原房主李某处购得楼房一套后一直居住在该楼房至今,并在宣风镇街上工作、生活已四年有余。综合考虑原告的收入来源和生活支出,以及芦溪县宣风镇街道居民的生活水平等实际情况,原告的赔偿标准应参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比较适宜。对原告请求以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的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某水泥公司将钢架棚交由自然人被告何某焊接、安装,工棚材料由该水泥公司自备,有关工具由何某等人自带,约定以工棚的平方数计算报酬为19800元。被告何某并无相关资质,亦未与该水泥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劳务报酬在约定成立之初即已确定并遵照约定履行。因此被告某水泥公司与被告何某之间显然是承揽合同关系,应适用承揽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电焊工属特种技术操作工种,一旦操作不规范或违规作业极易引发事故。电焊工属于2001年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持职业资格证就业的职业目录》中的一种。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代表懂得了一定的操作规范和安全知识,是从事该项职业的资格证明。但被告某水泥公司在将该大型钢架棚交由被告何某完成时疏于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导致不具备足够相关焊接的专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的何某承接了此项业务,并在焊接过程中未能采取正常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留下了安全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同时,该焊接工地在被告某水泥公司厂区内,该公司作为工棚建设单位在焊接作业期间疏于履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提示注意的义务。故被告某水泥公司对原告袁某受伤负有选任不当和疏于必要安全教育、提示注意的责任,应当承担与此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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