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法院网讯 “我们讨了近两年都没有讨回的货款,你们法官不到4个小时就解决了,以后有了麻烦还是要找法院才顶用!”南昌某公司负责人发出了由衷地感叹。 2011年1月原告南昌某公司与被告萍乡某乳业公司签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实验室装饰和部分实验台,并由原告负责施工安装。合同总价款为80000元,在原告按合同安装期间,被告按总价款的60%支付了48000元,但在所购物品安装完毕后,因双方就货物的质量和验收存在争议,被告一直拒付余款32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付。迫于无奈的原告只好到芦溪县人民法院起诉,寻求法院帮助。
8月23日上午9:00左右,该院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在与被告取得联系后,立即与原告一起赶往被告所在地。经过法官的调解,原告因所安装的部分设备确实存在影响使用的现象,原告遂自愿放弃7000元货款,被告也同意在2012年10月31日之前付清25000元货款。原被告爱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13:00,接过调解书的原告负责人连声感谢法官,并发出了本文开头的感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