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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是否能够证明我厂已交付货物?

作者:李超  发布时间:2012-08-24 16:15:47


    问:法官,你好。我是芦溪一家电瓷厂的股东,前几年我厂与湖南一企业一直保持电瓷购销关系,但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我厂一共向对方提供了几十万元的电瓷,并开出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对方也持上述增值税发票到其当地国税局进行了认证抵扣。现在双方为货款发生纠纷,请问我厂开出的增值税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是否能够证明我方已将货物交付对方?

                                                        芦溪    刘某某

    答:刘某某,你好。根据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故如果你们双方对发货事实及货物数量存在争议的话,你方仅仅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是不够的,还应提供发货单、第三方货运单、收货单或者双方结算单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

编辑: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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