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感谢您光临芦溪县法院网,您是本网第 位访问者。 今天是:
首页 新闻中心 法院简介 审务公开 队伍建设 法学园地 案件快报 荣誉展台 法律法规 裁判文书 专题报道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法官札记

扣划定期存款时多出的部分如何处理?

作者:芦溪县人民法院 张传增  发布时间:2012-08-27 10:29:11


    芦溪县法院网讯 一些涉及财产给付的案件中,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会将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冻结的当事人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到法院帐户,这些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而定期存款不同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在该笔存款在所有人到期取出或者未到期取出后,这个帐户是被注销的,不可以只支付部分。在扣划定期存款时,会出现需扣划的数额小于定期存款单上的数额,就是冻结的定期存款大于执行的标的的情况。因有些案件是以判决的形式结案,败诉方大多在心里上不服气,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时也不予配合,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被扣划帐户的所有人不到场配合,多出的部分如何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常见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是将多处部分也一起扣划至法院帐户。二是由执行人员在该银行开立一个帐户,将多余部分存入该帐户。笔者认为,如果直接将多处部分也一起扣划至法院帐户,会引起当事人以存款被多扣划为由进行无理取闹,造成法院工作被动,宜采取第二种形式,由执行人员在该银行开立一个帐户,将多余部分存入该帐户,存折有法院保管。事实上,被执行人的不配合就说明其具有对抗心里,法院无论采取哪种方法,部分当事人会以种种理由进行无理取闹,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法院应尽量多做被执行人的工作,争取其配合。

返回顶部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中国法院网 | 江西法院网
Copyright©2024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02278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10015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