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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牌车无保险出车祸可恨 肇事司机要政府担责可笑

作者:贺志军  发布时间:2012-08-27 10:33:37


    芦溪县法院网讯 2012年8月24日日芦溪县法院审结一起套牌无保险小轿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肇事司机叶某负主要责任,由于被告叶某没有购买交强险及三者险,法院判决被告叶某赔偿受害者沈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33207.78元。

    2012年2月15日被告叶某驾驶套牌无保险小轿车从昌金高速芦溪收费站往芦溪县城方向行驶,途经芦溪高速挂线葛溪村路段时与曾某驾驶的出租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沈某与被告曾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2年2月17日芦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叶某负主要责任,被告曾某负次要责任,原告沈某不负责任。被告叶某对芦溪县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不服,于同年2月29日向萍乡市公安交警提出行政复核,3月27日萍乡市公安交警维持决定。原、被告双方在交警调解无效后,原告沈某于2012年7月9日向芦溪县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在庭审中,被告叶某不服芦溪芦溪县公安交警的责任认定书,被告叶某认为,事故发生地交叉路口没有红绿灯、减速带及减速牌,道路的设计有缺陷,中间隔离绿化带有遮挡视线等为由,提出行政诉讼要求芦溪县交警及芦溪县交通局也要承担此次事故的连带责任,被当庭驳回。

    该院认为,被告叶某、曾某在事故中造成原告沈某人身伤害,原告请求两被告赔偿的主张应予以支持。因被告叶某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被告叶某的赔偿责任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再由两被告按责任大小承担,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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