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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移植红豆杉 绿化不成反获刑

作者:周艳姣  发布时间:2012-08-29 08:46:14


    芦溪县法院网 为绿化种树本无可厚非,但以绿化为名非法移植国家一级珍稀濒危保护植物红豆杉可就犯法了。2012年8月27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肖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某系芦溪一普通农民,于2012年2月的一天打电话给郑某,要郑某帮忙到宣风镇一山场采挖活体红豆杉树移栽到其家门口搞绿化,郑某表示同意。后肖某带着郑某来到该山场,两人轮换采挖了8棵活体红豆杉树,之后肖某又请了两村民帮忙将红豆杉抬运下山,并雇请三轮车装运到其家门口移栽。经芦溪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鉴定,该8棵活体红豆杉树种为南方红豆杉,属国家一级保护植物。

    一审法院认为,南方红豆杉属国家一级保护植物,被告人肖某违反国家关于一级保护植物采集的规定,未经办理合法手续,擅自采挖8棵南方红豆杉树进行移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其移植红豆杉的主观目的是绿化环境,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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