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官你好!我是芦溪某公司的创始人之一,我和公司另外两个股东各持三分之一的股份。由于我们在投资方向和经营管理方面存在意见分歧,导致公司管理混乱、账目不清。我多次要求召开股东会,但均被另两名股东拒绝。请问我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公司吗? 芦溪 王某
答:王某你好!首先,建议你和其他两名股东协商解决此事,毕竟大家都为创办公司投入了很多心血和精力;其次,如果大家不愿继续共同经营下去,可以商议将股份转让使公司得以继续存续;最后,如果上述二种方式均不能解决问题,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其中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考量,除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外,还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及监事会(监事)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来判断公司管理方面是否存在严重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