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官,你好!我2007年从易某手中购得房屋两套,因房屋是开发商用来抵工钱给易某的,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居住了四年多后才发现开发商在建房时就用所建房屋在某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现贷款期限已至,而开发商未还款,银行要收回抵押房屋。已出售的抵押房屋银行还可以收回吗? 芦溪县宣风镇 彭某
答:彭某,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据此,银行的抵押权如果办理了抵押登记,就可以行使抵押权收回抵押房屋,如果因此给你造成了损失,你可以向易某追回你的购房款及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