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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持前妻向我打下的欠条向法院起诉吗?

作者:李超  发布时间:2012-09-04 09:29:51


    问:法官你好!我与前妻刘某于2007年协议离婚,并在芦溪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时我前妻表示同意补偿我3万元,但由于当时没钱,她向我出具了一张欠条并约定于2009年10月1日前归还。之后我和她虽一直有联系,但没有提到过欠条的事。2012年6月份,我因生病住院缺少治疗费向我前妻索要该笔钱被拒绝,请问我可以持该欠条向法院起诉我前妻吗?

                                                                                        芦溪   刘某

    答:你好!首先,先确定欠条的效力。你前妻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和你协议离婚时同意向你支付3万元作为补偿,这是你们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出具的欠条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你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其次,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本案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欠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第二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10月2日起至2011年10月1日止。由于你在此期间没有向你前妻主张过债权也没有向法院提起过诉讼,故本案诉讼时效已超过。最后,债权能否实现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将丧失对其实体权利的胜诉权。债权由法定之债转为自然之债,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权人仍未丧失债的受领力。另外,根据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如果你前妻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将不会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编辑: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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