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法院网讯 2012年9月10日,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易某(女)与被告康某的离婚纠纷案,该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对于原告易某(女)提出与被告康某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诉求,该院不予支持。 1985年原告易某经人介绍与被告康某相识恋爱结婚,婚后生育了二女一子,夫妻感情良好,家庭生活幸福。2009年8月原告易某以健身为目的,开始学跳舞,从此迷恋了这个运动,每晚与结识的男舞伴跳舞到很晚。由于夫妻之间缺乏沟通,没有及时释疑,导致丈夫康某怀疑原告易某与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与原告易某产生矛盾。被告康某经常因原告跳舞而发生肢体冲突。原告易某难以忍受丈夫的家庭暴力,也无法沟通,2012年8月初原告易某以此为由向该院提起离婚诉讼。
该院认为原、被告经较长时间恋爱结婚,且婚姻已持续近三十年,并生育了二女一子,感情基础较好。在共同生活中,双方虽有过争吵,并且被告曾动手打人,对夫妻感情有所影响,现被告已意识到错误,并有悔过之意,且坚决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