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法院网讯 阳某因交通事故导致患急性重症肝炎死亡,由于无法达成调解协议,阳某的家属遂将肇事者刘某、萍乡某长运公司、萍乡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012年9月11日,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该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阳某家属380000余元,被告刘某与某长运公司连带赔偿阳某家属1000余元。 2012年1月3日16时,刘某驾驶赣J60339中型客车从萍乡返回上埠,途经芦南公路坪里路段时,在超越阳某所驾电动车后,未拉开安全车距,即靠右边紧急停车上下乘客,导致阳某所驾电动车与赣J60339客车尾部相撞,造成阳某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芦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阳某未注意行车安全,负事故次要责任。阳某先后在芦溪、萍乡、南昌等地的医院住院治疗。同年4月15日,阳某因患重症肝炎死亡。经鉴定,阳某系亚急性重症肝炎死亡,车祸与其重症肝炎存在因果关系。事故车辆实际车主为刘某,其挂靠在萍乡某长运公司名下。后各方因赔偿发生纠纷,阳某家属遂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一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责任比例承担,阳某因交通事故诱发重症肝炎死亡,其家属请求各被告赔偿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