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感谢您光临芦溪县法院网,您是本网第 位访问者。 今天是:
首页 新闻中心 法院简介 审务公开 队伍建设 法学园地 案件快报 荣誉展台 法律法规 裁判文书 专题报道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村官为经商 挪用补偿款

作者:芦溪县人民法院 周艳姣  发布时间:2012-09-12 09:10:46


    芦溪县法院网讯 一个是村委会主任,一个是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因自己承包工程资金周转不顺,经村党支部书记同意,竟挪用华能电厂落户该村征地补偿款用于资金周转。2012年9月11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被告人张某免予刑事处罚,两被告人各自违法所得25000元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华能电厂因建厂需要向芦溪县芦溪镇葛溪村征用土地,并于2009年7月21日向该村支付征地补偿款5039667元。2009年下半年,时任该村村委会主任的沈某因与张某等人合伙承包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昇休闲山庄水库的土方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便与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的张某商议,从沈某所保管的征地补偿款中拿出100000元用于水库土方工程的资金周转。2009年12月2日,沈某从自己保管的征地补偿款中电汇100000元至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廖某的账户上。2010年年底,沈某将该款全部归还,并发放给村民。事后,沈某、张某各分得25000元。被告人沈某、张某分别于2012年4月9日、10日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张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征地款100000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沈某、张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在案发前已归还所挪用公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共同挪用公款犯罪中,被告人沈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免除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返回顶部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中国法院网 | 江西法院网
Copyright©2024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02278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10015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