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法院网讯 2012年9月12日,芦溪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原告彭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当原告彭某及其三个子女离开法院时,激动地说:“谢谢法官!你们办案就是公道!” 原、被告自幼相识,并于1971年建立了恋爱关系,次年的11月29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的夫妻感情融洽,先后生育了三个女儿和一个儿子。1992年双方因被告何某与第三者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多次发生争执,被告何某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原告彭某离婚。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有和好可能,为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故判决不准予离婚。在法院判决后不久,被告何某以外出务工为由抛妻弃子,并公开与第三者同居,在当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从此,原告彭某独自一人含辛茹苦将四个年幼的子女抚养成年。
9月10日,原告彭某在三个子女的陪同下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何某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等。原、被告的子女们也向承办法官倾诉母子五人十九年来所遭受的各种煎熬,并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彭某的离婚主张。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告长期在外务工,双方的家庭矛盾较深,为防止双方家庭矛盾再次激化,故一次又一次地通过电话做原、被告双方的调解工作。在调解中,被告何某因原告未提交证据以证明双方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坚决不同意承担原告所主张的共同债务。原、被告为此各执己见,双方的子女们对被告何某也愈加不满。承办法官见状即向原告何某及其子女们释明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同时从亲情的角度做原、被告及其子女的思想工作。原告及其子女们终于被承办法官不偏不倚的工作态度所感动并道出了原委,其实原、被告双方并无夫妻共同债务,就是因为对被告何某的所作所为气不过才提出此项请求,现在只要被告同意离婚,原告愿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9月12日,原、被告双方终于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这才有了本文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