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法院网讯 2012年10月8日该院审结了原告刘某(女)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案,原、被告经较长时间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双方仍然有和好的可能。判决不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林某离婚。 1993年原告刘某与被告林某在广东东莞打工时相识并自由恋爱,1996年2月1日双方在芦溪县芦溪镇人民政府民政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育二女,生活幸福。原告刘某一直在家照顾子女及老人,被告林某一直在外从事厨师工作,收入丰厚。夫妻长期分居,感情比较淡漠,原告与子女的生活完全依赖被告林某每月寄回来的几百元生活费,近几年,被告林某每月寄回的生活费逐渐减少,妻子与儿女的生活越来越窘迫,日子过得紧巴巴的。被告在外务工生活过得花天酒地,灯红酒绿的,还结识多位女性朋友并保持暧昧关系。被告与这些异性朋友超出了一般朋友关系,令原告刘某无法忍受。原告刘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该院提出离婚诉讼。
该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并生育了两个女儿,感情基础较好。原、被告应多加强沟通与交流,共同维护并珍惜好夫妻感情,这样更有利于两个女儿的健康成长,被告长期在外工作,更应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在外务工期间,要以家庭为重,正确处理好与异性朋友的关系。该院认为,夫妻生活虽然有纠纷,但是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