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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现任妻子离婚后,她要对我与前妻收养的女儿承担抚养义务吗?

作者:李超  发布时间:2012-11-07 08:56:36


    问:法官你好!我与前妻因婚后多年未生育便领养了现在的女儿,并到县民政局办理了领养手续,后来我的前妻病故。几年后我与现在妻子的结婚,女儿也一直随我们生活。如今我们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我准备向法院起诉离婚。因我的女儿才十四岁,请问离婚后我妻子要对我女儿承担抚养义务吗?

   

                                                                            芦溪 刘某

    答:刘某你好!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故你与小女孩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你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由于你与现任妻子结婚后共同抚养你女儿,故你女儿与你妻子之间既存在继母与继子女间的姻亲关系,又存在由于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的抚养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由于你们的女儿尚未成年,故你们离婚后你妻子对你女儿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编辑: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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